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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樂年華
于2016-03-29 15:43 發布 ??1915次瀏覽
曉海老師
職稱: 會計中級職稱
2016-03-29 15:56
部分項目免稅 部分不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8〕81號) 經國務院批準,現將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農民專業合作社購進的免稅農業產品,可按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三、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向本社成員銷售的農膜、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免征增值稅。 四、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 本通知所稱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設立和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 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執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企業所得稅條例 第八十六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 (一)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1.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中藥材的種植; 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5.牲畜、家禽的飼養; 6.林產品的采集; 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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曉海老師 | 官方答疑老師
職稱:會計中級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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