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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鈴
于2020-02-17 07:49 發布 ??1838次瀏覽
文靜老師
職稱: 高級會計師,中級會計師,會計學講師
2020-02-17 07:57
根據財稅〔2018〕54號文件《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企業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在準則規定的范圍內自行定義。 企業會計準則和稅務標準不同,核算按會計準則,報稅則按稅務規定。目前并無總額范圍限定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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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靜老師 | 官方答疑老師
職稱:高級會計師,中級會計師,會計學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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