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特殊性稅務重組吸收合并,合并方是高新技術企業,被合并方不是,那可以按高新技術企業享受10年彌補虧損嗎?有什么文件依據沒?不論合并方還是被合并方是高新技術企業,都可以享受10年彌補虧損嗎?

L.
于2021-12-15 21:45 發布 ??1997次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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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小丁老師
職稱: 注冊會計師,CMA,稅務師,中級會計師
2021-12-15 22:21
您好!是按照被合并企業的彌補年限來算的,可以參考下財稅〔2009〕59號文件的相關規定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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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以下統稱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2018-11-23 20:23:53
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以下統稱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因此,高新技術企業彌補虧損時間最長結轉年限延長至10年。
在這個范圍內具體多少年要遵守你們當地稅局的規定
2022-04-12 23:54:19
那就是5年?
2021-12-16 19:32:21
企業發生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的合并或分立重組事項的,其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和本公告有關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一)合并企業承繼被合并企業尚未彌補完的虧損的結轉年限,按照被合并企業的虧損結轉年限確定;
(二)分立企業承繼被分立企業尚未彌補完的虧損的結轉年限,按照被分立企業的虧損結轉年限確定;
(三)合并企業或分立企業具備資格的,其承繼被合并企業或被分立企業尚未彌補完的虧損的結轉年限,按照《通知》第一條和本公告第一條規定處理。
老稅官:
1. 明確了結轉年限:被合并、被分立企業尚未彌補虧損,對應按被合并、被分立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確定;合并或分立企業具備資格的,被合并、被分立企業放寬隨同享受。
2. 彌補虧損的額度:可由合并企業彌補的被合并企業虧損的限額=被合并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截至合并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被分立企業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可按分立資產占全部資產的比例進行分配,由分立企業繼續彌補。
四、符合《通知》和本公告規定延長虧損結轉彌補年限條件的企業,在企業所得稅預繳和匯算清繳時,自行計算虧損結轉彌補年限,并填寫相關納稅申報表。
五、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021-12-13 18:47:37
好比說我2017年盈利1000萬,2016年虧損2000萬。我2017年年底結轉1000萬就可以彌補之前的2000就只虧損1000萬,如果2017年年結轉600萬那我就還虧損1400萬是這個意思嗎,如果不是麻煩給舉個例子細說下,謝謝
2018-11-28 13:3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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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追問
2021-12-16 19:32
丁小丁老師 解答
2021-12-16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