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業預繳稅款附加稅也要預繳嗎
在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增值稅時,同時應按實際預繳的增值稅為計稅依據預繳城建稅、地教育費和地方教育費附加.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規定: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
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
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

建筑服務預繳增值稅的預征率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3%.
政策依據:
財稅〔2016〕36號)附件2第一條第(七)項和財稅〔2017〕58號第三條
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機關預繳稅款時需提交的資料
企業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預繳增值稅稅款時應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提交以下資料:
(一)《增值稅預繳稅款表》;
(二)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三)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四)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七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十一條規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預繳稅款時間,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稅期限執行.
建筑業預繳稅款附加稅也要預繳嗎?會計學堂的老師根據具體的文件規定對此作出了解答,是需要預繳附加稅的,文章中列舉出了規定內容,以供大家進行參考.另外,文章還對預繳稅率進行了說明,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內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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