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什么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征點.
《財政部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財政部令第65號)第三十七條規定,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一)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二)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三)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五十條規定,增值稅起征點幅度如下:(一)按期納稅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含本數);(二)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含本數).起征點的調整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稅務局應當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未達到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免征增值稅.2017年12月31日前,對月銷售額2萬元(含本數)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綜上,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調整后,"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也相應的進行調整,即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按次納稅的,每次(日)銷售額不超過300-500元.需要注意的是,財稅〔2019〕13號的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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