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免稅款是否在借方?
是的
在財政部財會〔1995〕6號文件中規定:企業實際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稅后返還的增值稅,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補貼收入"科目.對于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科目,貸記"補貼收入"科目.未設置"補貼收入"會計科目的企業,應增設"補貼收入"科目.從這項規定看,直接減免的是銷項稅額,而沒有考慮到進項稅額抵扣的情況和增值稅為價外稅的特性.如果納稅人銷售的項目部分免征增值稅,該文件對進項稅額的核算未加考慮.上述會計處理僅適用小規模納稅人減免的增值稅核算.對于一般納稅人:
(一)購進貨物且進項稅額符合抵扣條件,抵扣憑證已認證,作會計分錄:
借:原材料等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二)銷售貨物時按照適用稅率計提銷項稅金,作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貸: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三)月末時將免稅貨物銷項稅額結轉入"減免稅款"欄目貸方;將不得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通過"進項轉出"欄轉入"減免稅款"欄目借方;"減免稅款"貸方余額轉入"補貼收入"科目.
(四)對于企業銷售的貨物全部為免稅貨物的,進項轉出的金額應當與"銷項稅額"一致.當期已認證抵扣的進項稅額形成留抵結轉下期.對于部分貨物免稅的,企業可直接區分用于免稅項目的進項轉出額和按照銷售額比例計算轉出的不能劃分的進項稅額之和應不超過免稅貨物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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