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性房地產是否繳納房產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徽省若干房產稅業務問題的答復》(國稅函發〔1993〕368號)第一條規定:對于投資聯營的房產,應根據投資聯營的具體情況,在計征房產稅時予以區別對待。
對于以房產投資聯營,投資者參與投資利潤分紅,共擔風險的情況,按房產原值作為計稅依據計征房產稅;
對于以房產投資,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擔聯營風險的情況,實際上是以聯營名義取得房產的租金,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計繳房產稅。
投資性房地產有關的房產稅該怎么進行稅務處理?
與投資性房地產有關的房產稅,借記“營業稅金及附加”,貸記“應交稅費”。
借: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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