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費超支的跨年度結轉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但超過部分或未使用的余額不得結轉至下一年度。這意味著:
超支部分需納稅調整:若企業當年實際福利費支出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14%,超出部分需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結余部分不可遞延:即使當年未用完福利費額度,剩余部分也不能保留至下一年度繼續使用或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進一步明確,職工福利費采取“實際發生制”原則,僅對實際支出金額進行限額扣除,無跨年度遞延機制。

超支廣告費通過什么科目核算?
超支的廣告費計入銷售費用科目,銷售費用是指企業銷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勞務的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費用,包括企業在銷售商品過程中發生的保險費、包裝費、展覽費和廣告費、商品維修費、預計產品質量保證損失、運輸費、裝卸費等以及為銷售本企業商品而專設的銷售機構(含銷售網點,售后服務網點等)的職工薪酬、業務費、折舊費等經營費用。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福利費超支的跨年度結轉規定是什么?通過上文政策內容的學習,學員們應該知道企業福利費用超支的部分不可以結轉到以后年度進行扣除的,簡單來說,福利費用超支的部分同樣是需要依法繳納所得稅的,具體的計稅稅率以及申報方式的知識在這里有專門的課程講解,小編老師也建議你們可以來這里試試,通過專業課程的學習可以系統全面的掌握這一系列的知識要點,對你們肯定有好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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