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老項目簡易計稅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得計算繳納,是以企業取得的利潤為計算依據的.不管是否營改增,不管是否是老項目,也不管是否采用簡易計稅方法,企業所得稅的算法是不變的.
建筑業簡易計稅工程項目取得的分包款可否串項目扣除
看營改增綱領性文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通篇找不到區分不同工程項目分別扣除分包款的類似字樣,但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十條做了規定:"對跨縣(市、區)提供的建筑服務,納稅人應自行建立預繳稅款臺賬,區分不同縣(市、區)和項目逐筆登記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發票號碼、已預繳稅款以及預繳稅款的完稅憑證號碼等相關內容,留存備查".
為什么在17號公告中規定要"對跨縣(市、區)提供的建筑服務,納稅人應自行建立預繳稅款臺賬,區分不同縣(市、區)和項目逐筆登記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發票號碼、已預繳稅款以及預繳稅款的完稅憑證號碼等相關內容,留存備查",其目的是方便以后稅務機關核實在工程項目所在地預繳稅款的真實性、及時性和準確性.
注意這個規定是關于建立預繳稅款臺賬計算預繳稅額的規定,不是計算應納稅額的規定,但是現實中很多人都把17號公告的這個規定當成了申報納稅的規定,從而形成了在申報納稅環節某個簡易計稅項目不能差額扣除其他簡易計稅項目分包款的結論,導致的結果是有些工程項目已經結束仍然有未扣除的分包發票的無法再扣除,要么進成本,要么申請退稅,據說有的地方稅務機關是給退稅的.

那么,申報納稅環節政策是怎么規定的?
財稅〔2016〕36號文規定:
"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試點納稅人中的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財稅〔2016〕36號文沒有提區分不同縣(市、區)和項目分別扣除支付的分包款的事,總機構申報納稅是要匯總計算的,那為什么現實中絕大多數地方都認為或要求區分不同縣(市、區)和項目分別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呢?稅源屬地繳納的需要,也是征收管理的需要,工程項目所在地和總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都不希望稅源被減少,預繳地的分包不能去抵扣申報地的總包,否則會減少申報地的稅款實際入庫數額,這也就不難理解有的地方稅務機關對于結余的分包稅額給予退稅了.當然有很多地方是不給退稅的,只能自行消化.
如果您是企業具體操作增值稅申報納稅的,您就會發現,增值稅申報表根本不區分項目,A項目的分包完全可以扣除B項目的總包.我認為,從政策依據上看,這不是一個爭議的問題,預繳區分項目分別扣除分包,匯總申報不做區分.但是,從稅源權屬劃分上,從征收管理的角度,這確實是一個爭議的問題.
有爭議的地方就有操作的空間.詳詢項目和公司所在地12366及稅管員.
房地產老項目簡易計稅所得稅跟其它項目差異不大,它平常是怎么樣計算就怎么樣計算.只是增值稅采取簡易計稅的模式,在進項稅、銷項稅上的處理是有特別的差異,財務要是弄不懂其中的差異,不妨多通過網站來了解簡易計稅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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