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稅業務有哪些

2021-09-24 06:41 來源:網友分享
2009
我們知道稅收對于一個國家是很重要的,那么涉稅業務有哪些,涉稅業務包含的內容很多,咱們很多朋友對于相關的處理不是很清楚,為了方便我們的工作與生活,小編針對會計財務處理的詳細說明如下.不知道的朋友一起看看下文詳細介紹吧!

涉稅業務有哪些

(一)納稅申報代理.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的資料進行歸集和專業判斷,代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進行納稅申報準備和簽署納稅申報表、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相關文件.

(二)一般稅務咨詢.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日常辦稅事項提供稅務咨詢服務.

(三)專業稅務顧問.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涉稅事項提供長期的專業稅務顧問服務.

(四)稅收策劃.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經營和投資活動提供符合稅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的納稅計劃、納稅方案.

(五)涉稅鑒證.按照法律、法規以及依據法律、法規制定的相關規定要求,對涉稅事項真實性和合法性出具鑒定和證明.

(六)納稅情況審查.接受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委托,依法對企業納稅情況進行審查,作出專業結論.

(七)其他稅務事項代理.接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委托,代理建賬記賬、發票領用、減免退稅申請等稅務事項.

(八)其他涉稅服務.

第三項至第六項涉稅業務,應當由具有稅務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質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從事,相關文書應由稅務師、注冊會計師、律師簽字,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涉稅業務有哪些

稅務機關如何對涉稅專業服務機構進行實名制管理?

稅務機關對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其從事涉稅服務人員進行實名制管理.稅務機關依托金稅三期應用系統,建立涉稅專業服務管理信息庫.通過采集信息,建立對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其從事涉稅服務人員的分類管理,確立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其從事涉稅服務人員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代理關系,區分納稅人自有辦稅人員和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代理辦稅人員,實現對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其從事涉稅服務人員和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全面動態實名信息管理.

以上內容就是針對"涉稅業務有哪些"這一問題的解答,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可以從事以上涉稅業務,具體的會計處理上文已經列舉出來了,這個是有詳細說明的,我們應該清楚具體內容,并且按照規定來進行處理,這個也是很常見的,如果有疑問,建議大家可以參考上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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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問題
  • 有哪些屬于涉稅專業服務機構

    會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代理記賬機構、財稅類咨詢公司等。

  • 物業服務公司涉及的稅有哪些

    你好,涉及的稅款有:增值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印花稅等

  • 你好,老師,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有哪些啊?

    你好,一般就是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這兩種

  • 老師好,請問一下,哪些行業,哪些業務會涉及到政府退進項稅這種情況?要所有涉及到的行業謝謝!

    你好,是說稅務局退進項稅額嗎

  • 涉及到差額征稅的行業或者業務有哪些,謝謝

    目前適用差額征稅的行業主要有以下這些方面: 1. 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2. 經紀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3. 融資租賃和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和車輛購置稅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4. 航空運輸企業;銷售額不包括代收的機場建設費和代售其他航空運輸企業客票而代收轉付的價款。 5. 一般納稅人提供客運場站服務;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承運方運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6. 旅游服務;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用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7. 建筑服務;提供建筑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8.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其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房地產老項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受讓土地時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9. 銷售不動產;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其他個人銷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不含其購買的住房),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以上1-9項政策依據為《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一條第三項相關規定。 10. 勞務派遣服務;一般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11. 轉讓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納稅人轉讓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原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12. 人力資源外包服務;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按照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其銷售額不包括受客戶單位委托代為向客戶單位員工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 以上10-12項政策依據為:《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 13. 物業管理服務中收取自來水水費;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納稅人,向服務接受方收取的自來水水費,以扣除其對外支付的自來水水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物業管理服務中收取的自來水水費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4號) 14. 安全保護服務;納稅人提供安全保護服務,比照勞務派遣服務政策(財稅〔2016〕47號)執行。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再保險、不動產租賃和非學歷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68號) 15. 境外單位通過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其直屬單位在境內開展考試;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其直屬單位應以取得的考試費收入扣除支付給境外單位考試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提供“教育輔助服務”繳納增值稅;就代為收取并支付給境外單位的考試費統一扣繳增值稅。 16. 納稅人提供簽證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服務接受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給外交部和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簽證費、認證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17. 代理進口免征進口增值稅貨物;納稅人代理進口按規定免征進口增值稅的貨物,其銷售額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貨款。 以上第15-17項政策依據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 18. 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提供境外航段機票代理服務;自2018年1月1日起,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提供境外航段機票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客戶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境外航段機票結算款和相關費用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2017〕90號) 19. 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提供境內機票代理服務;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提供境內機票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客戶收取并支付給航空運輸企業或其他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的境內機票凈結算款和相關費用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中外合作辦學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 20. 電信企業為公益性機構接受捐款;電信企業通過手機短信公益特服號為公益機構接受捐款提供服務,如果捐款人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按照捐款人支付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公益性機構捐款后的余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電信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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