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宣傳費的扣除標準是什么

2023-09-12 09:16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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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代社會中,每一個企業都需要積極的宣傳自己,都需要及時的將自己的名聲打造好,這樣才能夠讓消費者更加信賴自己的產品,才能夠讓自己的品牌能夠樹立起來,宣傳的時候肯定會發生一定的廣告宣傳費,廣告宣傳費可以在稅前扣除,那么廣告宣傳費的扣除標準是什么呢?

廣告宣傳費的扣除標準是什么

廣告費扣除標準

1.為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15%扣除,超過部分向以后結轉.

2.普通公司的廣告費稅前扣除是需要依據其公司的一年的銷售額的,對于一年銷售額的百分之十五的部分作為廣告費的稅前扣除費用.

3.對于一些特殊行業的公司如:醫療、護膚品,保養品等類型的公司,則是需要扣除其公司一年銷售額的百分之三十的部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規定:

1.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支出,除特殊行業另有規定以外,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2%的,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廣告費.

2.納稅人每一年度發生的業務宣傳費(包括未通過媒體的廣告性支出),在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5‰范圍內,可據實扣除.

3.糧食類白酒廣告費不得在稅前扣除.

4.納稅人因行業特點等特殊原因確實需要提高廣告費扣除比例的,須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5.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應與贊助支出嚴格區分.

廣告宣傳費的扣除標準是什么

廣宣費扣除計算例題

某服裝生產企業2019年度銷售自產服裝不含稅收入2500萬元,銷售邊角余料不含稅收入300萬元,出租房屋不含稅收入200萬元,投資收益100萬元(系從被投資企業分回的投資收益),接受捐贈收入50萬元,實際發生廣告費350萬元,業務宣傳費150萬元,則該企業2019年度計算所得稅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準予扣除金額

解析: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扣除限額=(2500+300+200)×15%=450(萬元),實際發生=350+150=500(萬元),準予扣除450萬元.

以上詳細介紹了廣告宣傳費的扣除標準是什么,也介紹了廣告費扣除計算例題是怎樣的.對每一個單位的財務工作者來說,都需要特別清楚,廣告宣傳費的扣除標準應該是當年銷售收入的15%,超過部分可以向以后結轉,對一些特殊行業,可以按照30%進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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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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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賬面營業收入的15%可以扣除,超過限額的部分可以結轉以后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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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標準一般企業扣除標準不超過15%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三類企業扣除標準提高至30%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1號)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對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得扣除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1號)規定,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 廣告宣傳費的扣除標準?

    不得超過營業收入的15%,超過部分結轉以后年度扣除

  • 廣告宣傳費的扣除標準?

    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合計的扣除標準:一般是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的15%, 特殊情況:參考 財稅〔2012〕48號  1.對化妝品制造與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下同)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以下簡稱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按照上述辦法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   3.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4.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