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單位可以向銀行發詢證函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會計師(審計)事務所在執行審計過程中,以被審計企業名義向我行發出的,用以驗證該企業的銀行存款與借款、投資人(股東)出資情況以及擔保、承諾、信用證、保函等其他事項等是否真實、合法、完整的詢證性書面文件.

詢證函是什么?
詢證函是由審計師或其他鑒證業務執行人以被審計者的名義向被詢證人發出的,用以獲取被詢證人對于被審計者相關信息或現存狀況的聲明,是審計師審計工作底稿的重要組成部分.
詢證函的分類主要包括:1、銀行詢證函,是向被審計者的存款銀行及借款銀行發出的詢證函;2、企業詢證函,是向被審計者的債權人和債務人發出的詢證函;3、律師詢證函,是向為被審計者提供法律服務的律師及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發出的詢證函;4、其他詢證函,是向其他機構如保險公司、證券交易所或政府部門發出的詢證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三十三條: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有權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并取得有關證明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協助審計機關工作,如實向審計機關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審計機關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
審計機關有證據證明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
以上詳細介紹了哪些單位可以向銀行發詢證函,也介紹了詢證函是什么.通過本文的介紹,我們可以了解到,可以向銀行發詢證函的單位和組織主要包括審計師事務所或其他見證業務執行人.詢證函包括銀行詢證函、企業詢證函、律師詢證函和其他詢證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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