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清算時剩余財產怎么分配
公司剩余財產分配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若是沒有約定的,可以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但是要在完全清償完債權人的債務才能進行。公司存續期間,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企業清算的規定有哪些?
企業清算是指企業因合并、兼并、破產等原因終止生產經營活動,為終結企業作為當事人的各種法律關系,使企業的法人資格歸于消滅,而對企業未了結的業務、資產及債權債務關系等進行清理、處分的行為和程序。企業清算主要包括自行清算、強制清算和破產清算三種類型。
清算所得是指納稅人清算時的全部資產或者財產扣除各項清算費用、損失、負債、企業未分配利潤、公益金和公積金后的余額,超過實繳資本的部分。納稅人依法清算時,以其清算終了后的清算所得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企業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稅務機關申報并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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