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欄、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一條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四)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16年第23號公告)規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稅機關不再向試點納稅人發放發票.試點納稅人已領取地稅機關印制的發票以及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可繼續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況經省國稅局確定,可適當延長使用期限,最遲不超過2016年8月31日.
納稅人在地稅機關已申報營業稅未開具發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補開發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8號)第十七條:"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的預收款,未開具營業稅發票的,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第二十四條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的預收款,未開具營業稅發票的,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解讀和分析:
①《發票管理辦法》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開具,《實施細則》規定: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
②這二個條款,就是對發票開具時限的規定,屬一般性規定,或者說是通用規定.
③對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
④這是考慮到營改增業務的特殊實際情況,對營改增納稅人的一個特別規定.
⑤此規定,最遲的情況,是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但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⑥這是針對營改增業務中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的預收款,未開具營業稅發票的,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的一個特別規定,屬于總局2016年第23號公告中"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⑦對此類經營業務,沒有時間限制,即可以跨越2016年度開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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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