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余積累轉增資本如何繳納個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投資者收購企業股權后將原盈余積累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3號)規定,1名或多名投資者以股權收購方式取得被收購企業100%股權,股權收購前,被收購企業賬面金額中的“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等盈余積累未轉增資本,而在股權交易時一并計入股權交易價格并履行所得稅納稅義務。股權收購后,企業將原賬面金額中的盈余積累向個人投資者(新股東)轉增股本,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區分以下情形處理:

1.新股東以不低于凈資產價格收購股權的,企業原盈余積累已全部計入股權交易價格,新股東取得盈余積累轉增資本的部分,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2.新股東以低于凈資產價格收購股權的,企業原盈余積累中,對于股權收購價格減去原股本的金額部分已經計入股權交易價格,新股東取得盈余積累轉增資本的部分,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于股權收購價格低于原所有者權益的差額部分未計入股權交易價格,新股東取得盈余積累轉增資本的部分,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看完了會計學堂的上述文章,關于盈余積累轉增資本繳納個人所得說的這一問題您應該清楚了。更多稅務方面的知識,請繼續關注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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