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登記以及費用交納

2018-03-13 15:59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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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登記以及費用交納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社會保險登記證、統計登記證。

社保的征繳

一、社會保險登記

(一)五證

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社會保險登記證、統計登記證。

(二)登記

新成立的企業: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時同步完成社保登記。

未納入“五證合一”登記制度的單位: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社保登記,領取社保登記證,并逐步采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進行登記證管理。

(三)個人社會保險登記

職工: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辦社保登記。

(四)變更和注銷

企業登記信息變更或注銷后,社保經辦機構應依據工商部門的交換數據及時更新企業的社會保險登記信息。

注意

已參加社會保險的企業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后,仍需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注銷登記。

靈活就業人員:自行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辦。

注意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社會保險登記以及費用交納

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

單位:自行申報、足額繳納,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

職工:由單位代扣代繳,并按月告知本人。靈活就業人員:自行繳納。

三、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1.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征收社會保險費,并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2.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

的110%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后,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3.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時:

(1)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2)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

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3)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4)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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