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成立的合伙企業,合伙人的投資款沒有轉入,另外一家公司100%的股權50萬元轉讓給該合伙企業,工商已登記該合伙企業有對外投資,股權轉讓款沒有交,股權轉讓印花稅已交,針對這個對外投資在合伙企業這邊賬上是否要體現,是否一邊做股權投資50萬元,同時做欠股權轉讓方50萬元。

ZLJ
于2019-02-15 10:59 發布 ??1090次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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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老師
職稱: 中級職稱
2019-02-15 12:25
您好,沒有實際繳納投資款,不需要做賬務處理
相關問題討論
這個不屬于印花稅征收項目。
2019-01-25 16:14:23
您好,沒有實際繳納投資款,不需要做賬務處理
2019-02-15 12:25:56
觀點一: 只征記入“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科目的出資額
不少人認為,印花稅應稅范圍采用正列舉的方式,不在列舉范圍內的憑證不需要繳納印花稅,因此,合伙人出資額不通過“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科目核算,就不需要繳納資金賬簿的印花稅。某市地稅局在2013年3月15日回答納稅人提問中,曾答復:合伙企業各合伙人的出資額只要記入資金賬簿的“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科目,就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印花稅。也就是說,繳不繳稅取決于在哪個會計科目核算。
觀點二:
合伙人出資額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也有不少人認為,合伙企業的出資額在工商登記時不作為注冊資本,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不能簡單地將出資額等同于實收資本,而且會計核算上也不在“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科目核算,合伙人的出資額無須繳納資金賬簿印花稅。以此為代表的是某省地稅局,曾在《記載資金賬簿印花稅政策解讀》明確予以答復。
《企業會計準則》一般是針對具有股權或股份性質公司的,其整個邏輯體系及其假設和前提與合伙企業存在一定的差異。目前,行業中通行的做法是將合伙人出資額計入“合伙人資本”科目,或者按《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業務指引》,計入“實收基金”科目,也有合伙制企業按照《企業會計準則》核算。筆者認為,觀點一有違稅收公平原則。同樣的經濟事項,因為會計上處理不同,出現繳與不繳兩種截然不同的結果,不盡合理。觀點二有其合理的地方,如考慮到合伙人負無限連帶責任,不能簡單地將出資額等同于實收資本。但是資金賬簿印花稅的征收并不以驗資為要件,在會計核算上,合伙企業并沒有專門的會計制度,或者對此沒有明確規定。
2018-11-26 15:20:26
您好,實收資本的印花稅是需要交的
2020-05-17 22:08:24
你好,合伙企業收到投資款需要繳納資金賬簿印花稅的
2020-05-18 18:4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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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5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