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和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都是什么東西?

天天向上
于2019-05-14 17:56 發布 ??2426次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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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黎老師
職稱: 中級會計師
2019-05-14 18:00
你好,都是有異地項目的時候開具的,進行預繳稅款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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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都是有異地項目的時候開具的,進行預繳稅款用的
2019-05-14 18:00:11
這個是涉及異地經營要填的表格啊
2017-11-20 18:15:04
以下情況應該申請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
一、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
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以前,持稅務登記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以下簡稱《外管證》)。”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化《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相關制度和辦理程序的意見》(稅總發〔2016〕106號)
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改進《外管證》開具范圍界定。納稅人跨省稅務機關管轄區域(以下簡稱跨省)經營的,應按本規定開具《外管證》;
納稅人在省稅務機關管轄區域內跨縣(市)經營的,是否開具《外管證》由省稅務機關自行確定。”
第四條規定:“異地不動產轉讓和租賃業務不適用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相關制度規定。”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相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8號)
第一條規定:“納稅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向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
第七條規定:“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國稅機構和地稅機構合并前,上述事項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新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制度的通知》(稅總發〔2017〕103號)的規定執行。”
2019-11-04 11:27:56
您好,需要準備營業執照,公章,經辦人相關資料。
1.本表由納稅人在跨區域經營活動前向稅務機關報告時,以及在辦理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有效期延期時填寫。納稅人在跨區域經營活動前向機構所在地的國稅機關填報,在辦理報驗管理有效期延期時向經營地或機構所在地的國稅機關填報。
2.本表一式二份,納稅人、機構所在地或經營地的國稅機關各留存一份。
3.“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欄,未換領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的納稅人填寫原15位納稅人識別號,已領用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的納稅人填寫18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4.“經辦人”欄填寫辦理《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的人員;“跨區域涉稅事項聯系人”欄填寫負責辦理跨區域經營活動具體涉稅事宜的人員。“座機”“手機”欄請務必準確填寫,以方便聯系溝通,尤其是方便稅務機關及時反饋辦理進程。
5.“經營方式”欄,按照實際經營情況在對應選項“□”里打“√”。
6.“企業所得稅”欄,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企業所得稅在國稅機關繳納的在“國稅□”里打“√”,企業所得稅在地稅機關繳納的在“地稅□”里打“√”,依法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在“無企業所得稅□”里打“√”。
7.“合同名稱”和“合同編號”欄,按照同一份合同的名稱和編號填寫。
8.“合同相對方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欄,根據合同相對方的實際情況填寫,若合同相對方無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可不填寫。
9.“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編號”“最新有效期止”欄,由辦理報驗管理有效期延期的納稅人填寫。
10.納稅人因合同延期,需辦理報驗管理有效期延期的,重新使用本表,但只填寫“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以及“延長有效期”欄次,并簽章。
2017-11-10 21:29:42
你好!
對的,是一回事,外管證現在改為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了。
2019-08-14 06: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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