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基金國際化發展】
一、中國基金國際化發展概況
(一)QFII的定義及其設立標準
1.QFII的定義: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是我國在資本項目未完全開放的背景下選擇的一種過渡性資本市場開放制度。
2.QFII的設立標準:
(1)QFII主體資格的認定。申請合格境外投資者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①申請人的財務穩健,資信良好,達到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資產規模等條件。
A.對資產管理機構(即基金管理公司)而言,其經營資產管理業務應在2年以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管理的證券資產不少于5億美元;
B.對保險公司而言,成立2年以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持有的證券資產不少于5億美元;
C.對證券公司而言,經營證券業務5年以上,凈資產不少于5億美元,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管理的證券資產不少于50億美元;
D.對商業銀行而言,經營銀行業務l0年以上,一級資本不少于3億美元,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管理的證券資產不少于50億美元;
E.對其他機構投資者(養老基金、慈善基金會、捐贈基金、信托公司、政府投資管理公司等)而言,成立2年以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管理或持有的證券資產不少于5億美元。
②申請人的從業人員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有關從業資格的要求。
③申請人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和完善的內控制度,經營行為規范,近3年未受到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
④申請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完善的法律和監管制度,其證券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簽訂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并保持著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
⑤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2)QFII投資額度的規定:
①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單個合格投資者申請投資額度每次不低于等值5000萬美元,累計不高于等值10億美元。
②主權基金、央行及貨幣當局等投資額度上限可超過等值10億美元。
③合格投資者應在每次投資額度獲批之日起6個月內匯入投資本金,在規定時間內未足額匯入本金但超過等值2000萬美元的,以實際匯入金額作為其投資額度。
④合格投資者在上次投資額度獲批后l年內不能再次提出增加投資額度的申請。
【例題·單選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應自投資額度獲批之日起( )內匯入投資本金。
A.1個月
B.1年
C.3個月
D.6個月
【答案】D
【解析】合格投資者應在每次投資額度獲批之日起6個月內匯入投資本金,在規定時間內未足額匯入本金但超過等值2000萬美元的,以實際匯入金額作為其投資額度。
(3)投資范圍、持股比例的規定:
QFII投資范圍:
①在證券交易所交易或轉讓的股票、債券和權證;
②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固定收益產品;
③證券投資基金;
④股指期貨;
⑤中國證監會允許的其他金融工具。
QFII持股比例限制:
①單個境外投資者通過合格投資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過該公司股份總數的10%。
②所有境外投資者對單個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總和,不超過該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30%。
(4)資金管制的規定:
養老基金、保險基金、共同基金等類型的合格投資者,以及合格投資者發起設立的開放式中國基金的投資本金鎖定期為3個月;其他合格投資者的投資本金鎖定期為1年。
(5)托管人資格的規定條件:
①設有專門的資產托管部;
②實收資本不少于80億元人民幣;
③有足夠的熟悉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
④具備安全保管合格投資者資產的條件;
⑤具備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⑥具備外匯指定銀行資格和經營人民幣業務資格;
⑦最近3年沒有重大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記錄。
外資商業銀行境內分行在境內持續經營3年以上的,可申請成為托管人,其實收資本數額條件按其境外總行的計算。
3.QFII機制的意義:
(1)促使中國封閉的資本市場向開放的市場轉變;
(2)QFII機制促進國內證券市場投資主體多元化以及上市公司行為規范化;
(3)QFII機制促進國內投資者的投資理念趨于理性化;
(4)QFII機制加快我國證券市場金融創新步伐,實現我國證券市場運行規則與國際慣例的接軌。
(二)QDII的定義及其設立標準
1.QDII的定義:
(1)QDII是在人民幣沒有實現可自由兌換、資本項目尚未開放的情況下,有限度地允許境內投資者投資境外證券市場的一項過渡性的制度安排。
(2)除了基金管理公司和證券公司外,商業銀行等其他金融機構也可以發行代客境外理財產品。
2.QDII的設立標準:
(1)申請QDII資格的機構投資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①申請人的財務穩健,資信良好,資產管理規模、經營年限等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A.對基金管理公司而言,凈資產不少于2億元人民幣,經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達2年以上,在最近一個季度末資產管理規模不少于2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匯資產。
B.對證券公司而言,各項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規定標準,凈資本不低于8億元人民幣,凈資本與凈資產比例不低于70%,經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業務達1年以上,在最近一個季度末資產管理規模不少于2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匯資產。
②擁有符合規定的具有境外投資管理相關經驗的人員,即具有5年以上境外證券市場投資管理經驗和相關專業資質的中級以上管理人員不少于l名,具有3年以上境外證券市場投資管理相關經驗的人員不少于3名。
③具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和完善的內控制度,經營行為規范。
④最近3年沒有受到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沒有重大事項正在接受司法部門、監管機構的立案調查。
⑤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2)QDII基金的投資范圍:
①銀行存款、可轉讓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票據、商業票據、回購協議、短期政府債券等貨幣市場工具。
②政府債券、公司債券、可轉換債券、住房按揭支持證券、資產支持證券及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國際金融組織發行的證券等。
③與中國證監會簽署雙邊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的國家或地區證券市場掛牌交易的普通股、優先股、全球存托憑證和美國存托憑證、房地產信托憑證。
④在已與中國證監會簽署雙邊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的國家或地區證券監管機構登記注冊的公募基金。
⑤與固定收益、股權、信用、商品指數、基金等標的物掛鉤的結構性投資產品。
⑥遠期合約、互換及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權證、期權、期貨等金融衍生產品。
(3)境外投資顧問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①在境外設立,經所在國家或地區監管機構批準從事投資管理業務。
②所在國家或地區證券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簽訂雙邊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并保持著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
③經營投資管理業務達5年以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管理的證券資產不少于100億美元或等值貨幣。
④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和完善的內控制度,經營行為規范,最近5年沒有受到所在國家或地區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沒有重大事項正在接受司法部門、監管機構的立案調查。
(4)境外資產托管人設立條件:
①在中國大陸以外的國家或地區設立,受當地政府、金融或證券監管機構的監管。
②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實收資本不少于10億美元或等值貨幣,或托管資產規模不少于1000億美元或等值貨幣。
③有足夠的熟悉境外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
④具備安全保管資產的條件。
⑤具備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⑥最近3年沒有受到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沒有重大事項正在接受司法部門、監管機構的立案調查。
【例題1·單選題】對基金、集合計劃的境外資產、托管人可授權境外托管人代為履行其承擔的受托人職責,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因本身過錯、疏忽等原因而導致基金、集合計劃財產受損的,( )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A.托管人
B.境外托管人
C.境外投資顧問
D.管理人
【答案】A
【解析】對基金、集合計劃的境外財產,托管人可授權境外托管人代為履行其承擔的受托人職責。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因本身過錯、疏忽等原因而導致基金、集合計劃財產受損的,托管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例題2·單選題】以下關于QDII基金說法錯誤的是( )。
A.可委托境外證券服務機構代理買賣證券
B.可委托境外投資顧問進行境外證券投資
C.境內托管人不得授權其他機構代為履行托管職責
D.QDII基金由境內托管人負責托管業務
【答案】C
【解析】境內機構投資者開展境外證券投資業務時,應當由具有證券投資基金托管資格的銀行(簡稱托管人)負責資產托管業務。而托管人可以委托符合條件的境外資產托管人負責境外資產托管業務。
【例題3·單選題】關于QDII基金的投資范圍,表述不準確的是( )。
A.住房按揭支持證券
B.銀行存款
C.所有的公募基金
D.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國際金融組織發行的證券
【答案】C
【解析】QDII基金可投資于在已與中國證監會簽署雙邊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的國家或地區證券監管機構登記注冊的公募基金。
3.QDII機制的意義:
(1)QDII機制可以為境內金融資產提供風險分散渠道,并有效分流儲蓄,化解金融風險。
(2)實行QDII機制有利于引導國內居民通過正常渠道參與境外證券投資,減輕資本非法外逃的壓力,將資本流出置于可監控的狀態。
(3)建立QDII機制有利于支持香港特區的經濟發展。
(4)在法律方面,通過實施QDII制度,必然增加國內對國際金融法律、法規、慣例等規則的關注,從長遠來說能夠促進我國金融法律法規與世界金融制度的接軌。
(三)合資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形式及標準
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為依其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設立,合法存續并具有金融資產管理經驗的金融機構,財務穩健,資信良好,最近3年沒有受到監管機構或者司法機關的處罰。
2.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具有完善的證券法律和監管制度,其證券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簽訂證券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并保持著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
3.實繳資本不少于3億元人民幣的等值可自由兌換貨幣。
4.經國務院批準的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投資機構比照適用前款規定,外資持股比例上限為不超過49%,港資持股比例可達50%以上。
(四)境外分支機構的設立形式及標準
1.具備設立分支機構的基本條件:
(1)公司治理健全,內部監控完善,經營穩定,有較強的持續經營能力。
(2)公司最近1年內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3)公司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于整改期間。
(4)擬設立的子公司、分支機構有符合規定的名稱、辦公場所、業務人員、安全防范設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5)擬設立的子公司、分支機構有明確的職責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6)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2.全面評估經營狀況;
3.保持良好的財務狀況;
4.加強風險管理;
5.申請報批;
6.重大事項報告。
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國際化進展情況
(一)QFII的業務概況
1.我國QFII的發展歷程。
2.我國QFII機制的特點:
(1)QFII機制引入時的跳躍式發展;
(2)QFII準入的主體范圍擴大、要求提高;
(3)我國對QFII制度的設計降低資格標準、加強資金流動性等方式吸引長期機構投資者。
3.QFII投資A股市場的形式及投資風格:
(1)目前QFII在A股市場主要采取兩種形式:自營模式和基金模式。
(2)在國內證券市場,QFII具有經營穩健、注重長期投資以及行為相對規范的投資風格。
(3)QFII堅持貫徹分散化投資組合理論的核心思想,以基本面分析理論指導其進行長期投資,以技術分析理論對目標證券進行短期微調。
(二)QDII的業務概況
1.我國QDII基金的發展歷程。
2.我國QDII基金產品的特點:
(1)QDII基金的投資范圍較為廣泛,包括了幾乎所有發達國家和絕大部分新興市場的股票和(非對沖)基金。
(2)QDII基金的投資組合較為豐富。部分QDII基金持有ETF、FOF、權證、期權、股指期貨等金融衍生產品。
(3)在投資管理過程中,國內基金公司除了借助境外投資顧問的力量外,還可以組成專門的投資團隊參與境外投資的整個過程,具有完全的主動決策權,體現出專業性強、投資更為積極主動的特點。
(4)QDII基金產品的門檻較低,大部分金融投資產品認購門檻為幾萬元甚至幾十萬元人民幣,而QDII基金產品起點僅為l000元人民幣,適合更為廣泛的投資者參與。
3.我國QDII基金的投資風格:
從投資風格來看,我國QDII基金有增值型、積極成長型、穩健成長型和指數型等各種投資風格。
從投資類型來看,我國QDII基金多數為股票型,資產配置和交易方式多種多樣。
(三)合資基金管理公司的發展
2002年12月26日,首家合資基金公司——招商基金管理公司成立。
截至2014年8月,我國共批準設立合資基金管理公司48家,占到全部95家基金管理公司的一半。
(四)海外分支機構業務情況
截至2012年年底,在香港設立子公司從事相關金融業務的公司有60家,包括l2家基金公司(含基金管理公司的資管子公司),19家金控公司,6家期貨公司,16家證券公司和6家資產管理公司,初步建立起跨境業務平臺。
我國證券服務機構的海外子公司普遍集中在香港。
(五)基金互認與滬港通
1.基金互認:
基金互認是基金跨市場銷售的一種制度性安排,即在一國監管體系下注冊的基金,不需要在另一個國家或地區都進行注冊,或履行一定簡便程序后,就可以直接銷售。如UCITS基金,就是一種執行較好的基金互認安排。
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監管機構已就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協議,在互認基金范圍、管理人條件、互認審批程序、基金投資管理、信息披露和投資者保護機制等方面取得了初步共識。
2.滬港通:
2014年4月10日,中國證監會正式批復上海證券交易所和香港聯合交易所開展滬港股票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簡稱滬港通。滬港通分為滬股通和港股通兩個部分。
滬港通重要意義表現為以下四個方面:
(1)刺激人民幣資產需求,加大人民幣交投量;
(2)推動人民幣跨境資本流動;
(3)構建良好的人民幣回流機制;
(4)完善國內資本市場。







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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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