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備注欄漏填的稅務風險
1、增值稅風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時,若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其進項稅額將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這意味著,如果發票備注欄填寫不規范或未填寫,導致扣稅憑證不符合規定,企業將無法享受進項稅額抵扣的稅收優惠,從而增加稅負。
2、企業所得稅風險: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第十二條,企業若取得私自印制、偽造、變造、作廢、開票方非法取得、虛開或填寫不規范的發票,以及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外部憑證,這些憑證將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因此,如果發票備注欄填寫不規范,可能導致該發票無法作為企業所得稅前的扣除憑證,進而增加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提高稅負。
3、土地增值稅風險: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若干征管規定的公告》第五條,土地增值稅納稅人在接受建筑安裝服務時,取得的增值稅發票應在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若未按規定注明,相關費用將不得計入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這會導致企業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無法扣除這部分費用,從而增加應納稅額。

鐵路運輸發票備注欄中的印花稅由哪一方繳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鐵道部關于鐵路貨運憑證印花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1號)規定:
鐵路貨運業務中運費結算憑證載明的承、托運雙方,均為貨運憑證印花稅的納稅人。
代辦托運業務的代辦方在向鐵路運輸企業交運貨物并取得運費結算憑證時,應當代托運方繳納印花稅。代辦方與托運方之間辦理的運費結算清單,不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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