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增值稅非應稅項目有哪些?
答:從2016年5月1日起,全面"營改增"后,營業稅暫停征,不再存在非增值稅應稅項目,但存在簡易辦法征收項目、集體福利(個人消費)以及非正常損失等,購進貨物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營業稅改增值稅,簡稱營改增,是指以前繳納營業稅的應稅項目改成繳納增值稅.營改增的最大特點是減少重復征稅,可以促使社會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環,有利于企業降低稅負.
增值稅只對產品或者服務的增值部分納稅,減少了重復納稅的環節,是黨中央、國務院,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新形勢,從深化改革的總體部署出發做出的重要決策.目的是加快財稅體制改革、進一步減輕企業賦稅,調動各方積極性,促進服務業尤其是科技等高端服務業的發展,促進產業和消費升級、培育新動能、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營改增"后哪些項目進項稅不能抵扣?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號)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用于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和有形動產租賃,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和有形動產租賃.
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業服務.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交通運輸業服務.
4.接受的旅客運輸服務.
5.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但作為提供交通運輸業服務的運輸工具和租賃服務標的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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