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專用發票未附發票清單能否抵扣?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二條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可匯總開具專用發票。匯總開具專用發票的,同時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并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因此未附發票清單,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匯總開具的專用發票,未附發票清單能抵扣嗎?
根據《關于修訂的通知》的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可匯總開具專用發票。匯總開具專用發票的,同時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并加蓋發票專用章。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的規定: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所以匯總開具的專用發票,未附發票清單不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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