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貨毀損理賠:分清增值稅適用類型是關鍵

2017-04-11 11:38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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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存貨因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造成損失,保險公司理賠之后其存貨對應的增值稅進項稅是否符合抵扣規定,許多稅務人員及企業理解不一。

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兩類企業劃分,其增值稅進項稅額及會計處理各有不同。如何做到恰當的處理,以下兩個案例幫您厘清思路。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處理

例1:A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木業經營為主。2015年11月,因右鄰B金屬制品公司拋光車間發生粉塵爆炸,致使A公司的原材料倉庫引發火災,庫中部分木材被燒毀。后經財務人員盤點確認木材損失500萬元(不含稅),其購進時取得的增值稅進項稅額85萬元已經認證抵扣。由于A公司之前已投財產保險,并且在保險有效期之內,保險公司根據合同條款經過認真勘查,最后確認理賠400萬元。會計處理如下(單位:萬元)。

1.通過銀行轉賬支付木材購進款,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

借:原材料——木材 5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85

貸:銀行存款 585

2.毀損發生保險理賠確認時。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100

其他應收款——保險公司 400

貸:原材料——木材 500

3.按規定程序確認報失后(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需要專項申報)

借:營業外支出 100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100

上述案例1中,A公司因火災損失的木材在增值稅處理上符合正常損失情形,其購進時對應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按照規定允許抵扣。

另外,A公司損失的木材之前已作財產保險,對獲得保險賠償金對應的木材增值稅進項稅額未作轉出處理。根據保險法及其釋義規定,保險價值指保險標的在投保或者出險時的實際價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進項稅額采用的是購進扣稅方法,屬于價稅分離的價外稅種。在保險實務中,保險法雖未明確增值稅稅款是否屬于理賠范圍,但存貨的保險價值是按照存貨賬面價值來確定的。因此,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財產保險理賠應當不包括存貨的增值稅進項稅額。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處理

例2:B公司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塑料制品生產、經營為主。2016年1月,B公司因罕見寒潮影響,原材料倉庫內的自來水管爆裂,致使最近購入的存放在容器中的化工原料——液態助劑全部被沖泡報廢。該批原料購入時支付總價款23400元,供應商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銷售額20000元、進項稅額3400元)。由于B公司之前已投財產保險,并且在保險有效期之內,保險公司根據合同條款經過認真勘查,最后確認理賠22000元。會計處理如下(單位:元)。

1.通過銀行轉賬支付原材料購進款,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

借:原材料——液態助劑 23400

貸:銀行存款 23400

2.毀損發生保險理賠確認時。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1400

其他應收款——保險公司 22000

貸:原材料——液態助劑 23400

3.按規定程序確認報失后(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需要專項申報)

借:營業外支出 1400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1400

上述案例2中,B公司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雖然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按增值稅法規規定,不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綜上所述,在保險實務中,保險法雖未明確增值稅稅款是否屬于理賠范圍,但存貨的保險價值是按照存貨賬面價值來確定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取得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計入存貨價值。因此,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財產保險理賠應當包括存貨中包含的增值稅進項稅額。

通過對上述兩個案例的比較得知,對于企業而言,當發生存貨損失時,要分清增值稅適用的類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除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非正常損失情形外,無論何種原因造成的存貨損失,其所取得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符合其他條件的均允許抵扣,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均不得抵扣進項稅額。這是界定增值稅進項稅正確處理的關鍵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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