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的標準是什么
小規模的認定標準主要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具體包括以下幾點:
一、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其中,"以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為主"指的是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占全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
二、對上述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即除上述第一類納稅人外的其他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
三、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即雖然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但屬于自然人的個體經營者,仍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四、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這兩類主體由于并非以經營活動為主或不常發生應稅行為,因此也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是多少?
增值稅對小規模納稅人采用簡易征收辦法,對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的稅率稱為征收率(區別于一般納稅人的稅率).采用征收率計稅的,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自2014年7月1日起,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一律調整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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