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搬遷稅收優惠,你都清楚嗎?

2017-05-22 11:21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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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遷所得形成的重置資產可以稅前扣除的計提折舊或攤銷費用的計算方法,企業可以合理開展納稅籌劃,以享受過渡期政策性搬遷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1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1號)對政策性搬遷所涉企業所得稅事項作出了明確規定,但2013年第11號公告并沒有明確過渡期政策性搬遷中,搬遷所得形成的重置資產可以稅前扣除的計提折舊或攤銷費用的計算方法。企業可以合理開展納稅籌劃,以享受過渡期政策性搬遷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相關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1號規定,凡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生效前已經簽訂搬遷協議且尚未完成搬遷清算的企業政策性搬遷項目,企業在重建或恢復生產過程中購置的各類資產,可以作為搬遷支出,從搬遷收入中扣除。但購置的各類資產,應剔除該搬遷補償收入后,作為該資產的計稅基礎,并按規定計算折舊或費用攤銷。

根據該公告的規定,2012年9月30日前已簽訂搬遷協議,但在2012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前尚未完成搬遷清算的,按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1號執行。即如果搬遷所得(搬遷收入-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第八條所述搬遷支出)-重置資產>0時,在搬遷完成年度,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重置資產不再計提折舊和攤銷費用;如果搬遷所得>0,但搬遷所得-重置資產≤0,只能遞減至0;如果搬遷所得≤0時,在搬遷完成年度以實際金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重置資產不得在當期扣除,可按規定計算折舊或攤銷費用。

案例分析

案例1:甲企業因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進行整體搬遷,且該搬遷符合政策性搬遷條件,2012年9月30日前已簽訂搬遷協議,但在2012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前尚未完成搬遷清算。其間,甲企業取得政策性搬遷收入16000萬元,符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第八條所述的搬遷支出2000萬元(資產原值3000萬元,折舊攤銷及清理費用1000萬元,下同),購置土地5200萬元,建造房屋3600萬元,購置設備3200萬元(房屋、設備的殘值率均為5%,下同)。

甲企業的稅務處理如下:

搬遷所得=搬遷收入16000-搬遷支出2000=14000(萬元)。

搬遷所得-重置資產=14000-(5200+3600+3200)=2000(萬元),在搬遷完成年度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重置資產不再計提折舊或攤銷費用,即重置資產可以稅前扣除的計提折舊或攤銷費用為零。

案例2:乙企業因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進行整體搬遷,且該搬遷符合政策性搬遷條件,2012年9月30日前已簽訂搬遷協議。但在2012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前,尚未完成搬遷清算。其間,乙企業取得政策性搬遷收入11000萬元,符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第八條所述的搬遷支出2000萬元,購置土地5200萬元,建造房屋3600萬元,購置設備3200萬元。

乙企業的稅務處理如下:

搬遷所得=搬遷收入11000-搬遷支出2000=9000(萬元)。

搬遷所得-重置資產=9000-(5200+3600+3200)=-3000(萬元)。即可以計提折舊或攤銷費用的重置資產的計稅基礎為3000萬元。

如何對可以計提折舊或攤銷費用的3000萬元重置資產的計稅基礎在各項資產之間進行分配,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1號并未作出規定,筆者提出如下兩種方案:

第一種方案:采用可以計提折舊或攤銷費用的重置資產占全部重置資產的比例計算。

可以計提折舊或攤銷費用的重置資產占全部重置資產的比例=3000÷(5200+3600+3200)=25%.

假設土地使用權按50年攤銷,則每年攤銷費用為104萬元;房屋按20年計提折舊,則每年折舊費用為171萬元;設備按10年計提折舊,則每年折舊費用為304萬元。這樣,會計上每年重置資產可以計提折舊和攤銷的費用合計579萬元(104+171+304)。

每年可以稅前扣除的固定資產折舊和土地使用權攤銷費用=579×25%=144.75(萬元)。

1.如果乙企業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由于會計上已將收到的政府補助確認為遞延收益,按年度計算的計提折舊和攤銷費用的金額從遞延收益轉入營業外收入,稅務上每年可按144.75萬元作納稅調整減少處理。

2.如果乙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由于會計上對所有重置資產直接計提折舊和攤銷費用,應對重置資產不再計提折舊和攤銷費用的434.25萬元(579-144.75)作納稅調整增加。

第二種方案:由企業按重置資產,自選折舊或攤銷最低年限短的某一類或幾類資產計提折舊或攤銷費用。

1.如果乙企業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由于會計上已將收到的政府補助確認為遞延收益,所有重置資產按年度計算的計提折舊和攤銷費用的金額,從遞延收益轉入營業外收入,因此稅務上,每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前,可以計提折舊或攤銷費用,作納稅調整減少處理。乙企業自選設備類資產,作可以稅前扣除的固定資產折舊為285萬元(304×3000÷3200)。如果重置資產發生變動,其金額應當作相應調整。

2.如果乙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由于會計上對所有重置資產直接計提折舊和攤銷費用,因此應當對重置資產不再計提折舊和攤銷費用的金額作納稅調整增加。由于都是選擇折舊或攤銷最低年限短的某一類或幾類資產作為可以計提折舊或攤銷費用的資產,所以在結果上能達到異曲同工的效果,只不過是將其相應的計提折舊和攤銷費用294萬元(104+171+200×304÷3200)作納稅調整增加,可以稅前扣除的固定資產折舊仍為285萬元(579-294)。

方案建議

國家稅務總局2013年第11號公告是在改變國稅函[2009]118號文件優惠政策情況下發布的,是一個過渡性質的政策。由于重置資產稅前可以計提折舊和攤銷費用總額在原理上是等額的,只不過是在計提和攤銷的時間、每年金額上有所差異,即形成暫時性差異。為便于企業充分利用資金時間價值,節省資金成本,企業應當選用第二種方案。稅務機關應當允許企業從上述兩種方案自行選用。

此外,由于政策性搬遷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屬于稅收征管的備案項目,因此企業為享受政策性搬遷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除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進行備案管理以外,還應當對整個搬遷項目(包括搬遷收入、搬遷支出、重置資產按發生時間、內容、金額、記賬憑證等)建立管理臺賬。同時,企業須對所有重置資產建立明細賬冊,包括編號、名稱、單位、規格、購進時間、記賬時間、會計憑證、提取折舊、攤銷費用和資產變動記錄,便于稅務機關管理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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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問題
  • 請問老師,您能否分享下政策性搬遷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啊?

    你好;?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易地扶貧搬遷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打贏脫貧攻堅戰三年行動的指導意見》,助推易地扶貧搬遷工作,現將易地扶貧搬遷有關稅收優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關于易地扶貧搬遷貧困人口稅收政策   (一)對易地扶貧搬遷貧困人口按規定取得的住房建設補助資金、拆舊復墾獎勵資金等與易地扶貧搬遷相關的貨幣化補償和易地扶貧搬遷安置住房(以下簡稱安置住房),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對易地扶貧搬遷貧困人口按規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稅。   二、關于易地扶貧搬遷安置住房稅收政策   (一)對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實施主體(以下簡稱項目實施主體)取得用于建設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稅、印花稅。   (二)對安置住房建設和分配過程中應由項目實施主體、項目單位繳納的印花稅,予以免征。   (三)對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在商品住房等開發項目中配套建設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計算應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地相關的契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以及項目實施主體、項目單位相關的印花稅。   (五)對項目實施主體購買商品住房或者回購保障性住房作為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稅、印花稅。   三、其他相關事項   (一)易地扶貧搬遷項目、項目實施主體、易地扶貧搬遷貧困人口、相關安置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貧搬遷工作主管部門確定。縣級易地扶貧搬遷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將上述信息及時提供給同級稅務部門。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1號規定,凡在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40號公告生效前已經簽訂搬遷協議且尚未完成搬遷清算的企業政策性搬遷項目,企業在重建或恢復生產過程中購置的各類資產,可以作為搬遷支出,從搬遷收入中扣除。 2、但購置的各類資產,應剔除該搬遷補償收入后,作為該資產的計稅基礎,并按規定計算折舊或費用攤銷。 3、   根據該公告的規定,2012年9月30日前已簽訂搬遷協議,但在2012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前尚未完成搬遷清算的,按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1號執行。 4、即如果搬遷所得(搬遷收入-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40號公告第八條所述搬遷支出)-重置資產>0時,在搬遷完成年度,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重置資產不再計提折舊和攤銷費用;如果搬遷所得>0,但搬遷所得-重置資產≤0,只能遞減至0;如果搬遷所得≤0時,在搬遷完成年度以實際金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重置資產不得在當期扣除,可按規定計算折舊或攤銷費用。 ?(一)政府主導的政策性拆遷補償免征增值稅: 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支付土地及其相關有形動產、不動產補償費,免征增值稅。 (二)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納稅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財政補貼收入,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無償轉讓股票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0號) 二、企業所得稅 (一)確認企業所得稅搬遷收入: 1.企業在搬遷期間發生的搬遷收入和搬遷支出,可以暫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而在完成搬遷的年度,對搬遷收入和支出進行匯總清算。 2.企業應在搬遷完成年度,將搬遷所得計入當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搬遷所得=搬遷收入-搬遷支出) 3.企業搬遷收入扣除搬遷支出后為負數的,應為搬遷損失。搬遷損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選擇其一進行稅務處理: (1)在搬遷完成年度,一次性作為損失進行扣除。 (2)自搬遷完成年度起分3個年度,均勻在稅前扣除。 (二)確認企業所得稅搬遷成本: 1.搬遷的資產直接使用時:就其凈值繼續計提折舊或攤銷。 2.搬遷的資產需要大修理時:該項資產重新投入使用后,按該資產尚可使用的年限,計提折舊或攤銷。 (資產的計稅成本=資產的凈值%2B大修理過程所發生的支出) 3.土地置換:在換入土地投入使用后,按稅法規定年限攤銷。 (換入土地的計稅成本=被征用土地的凈值%2B該換入土地投入使用前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 4.新購置資產:企業發生的購置資產支出,不得從搬遷收入中扣除。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40號公告) 三、個人所得稅 (一)個人獲得拆遷貨幣補償款免征個人所得稅: 被拆遷人按照國家有關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免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鎮房屋拆遷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45號)

  • 政策性拆遷補助有什么稅收優惠嗎?

    免增值稅免土地增值稅,繳納所得稅

  • 針對個人搬遷安置取的商鋪收入稅收有優惠政策嘛?

    國家沒有相關的政策,你可以問問你們街道,這些都只可能是地方性的文件規定的

  • 老師好,非政策性搬遷,當期收到的搬遷款,匯算清繳填哪張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第十五條規定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4號規定的2017年版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附表A105110政策性搬遷納稅調整明細表填報說明,政策性搬遷完畢企業不需要單獨匯算清繳單獨申報申報;須在完成搬遷的年度,通過附表A105110對搬遷收入和支出進行匯總清算

  • 非政策性搬遷,當期的收到的搬遷款,當期支付的搬遷費,在匯算清繳時如何填報?

    搬遷收入”:填報第2%2B8行的合計金額。 第2行“(一)搬遷補償收入”:填報按稅收規定確認的,納稅人從本企業以外取得的搬遷補償收入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