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稅政:
一、不動產扣除購置原價或作價征稅的扣除憑證。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4號“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納稅人按規定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的,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具體是指:
一是發票,即稅務部門監制的發票。
二是文書,即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
三是其他,即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二、按照余額征稅的扣除憑證。
根據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中關于經紀代理服務、融資租賃業務、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航空運輸、提供客運場站服務、提供旅游服務、建筑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及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其開發的房地產項目等采取余額征稅,其扣除憑證是指:
一發票,對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二簽單,對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議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
三完稅憑證,對繳納的稅款,以完稅憑證為合法有效憑證。
四財政票據,對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價款,以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為合法有效憑證。
五其他憑證,即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納稅人取得的上述憑證屬于增值稅扣稅憑證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三、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稅款的憑證。
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應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稅扣稅憑證。所謂增值稅扣稅憑證,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和完稅憑證。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規定,納稅人按照本辦法規定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應取得2016年5月1日后開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稅扣稅憑證。
總結上述稅政要點:憑證要合法,扣除要合規。
注意事項:
1、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2、如果某一增值稅扣稅憑證用于差額確定銷售額時的銷售額扣除憑證的,則該增值稅扣稅憑證不得再作為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不得一票兩用。
3、納稅人適用差額計稅政策時,在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或者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繳納時,必須提供其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作價的合法有效憑證,如果不能提供,或者提供的憑證,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的范疇,則應該全額計算繳納或者預繳稅款。
4、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的增值稅稅款,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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