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季報填報說明填寫

2019-08-13 14:17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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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有年報和季報以及月報,每個報稅的日期不一樣其報表填寫的也是不一樣的,下面會計學堂小編為大家介紹企業所得稅季報填報說明填寫,對此大家可以點擊下文閱讀企業上所得稅季報填表注意事項哦,歡迎閱讀!

企業所得稅季報填報說明填寫

填表注意事項

一、預繳納稅申報表(主表)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有三種方式:

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第1行)

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額預繳(第18行)

按照經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第25行)

預繳方法一經確定,該納稅年度內不得隨意變更.

目前大部分企業都用按實際利潤預繳法,小編重點講解一下

第2行:"營業收入"=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企業所得稅季報填報說明填寫

第3行:"營業成本"=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業務成本,不包括營業外支出和期間費用.

第4行:利潤總額應是財務報表上的利潤總額,直接按照利潤表填寫即可.

表中的利潤總額與第二行營業收入、第三行營業成本不存在必然的勾稽關系.不等于營業收入-營業成本,這要清楚.

第8行:"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填報按照稅收規定可在企業所得稅前彌補的以前年度尚未彌補的虧損額(季報時可以彌補虧損)

第9行:實際利潤額=利潤總額「會計報表的利潤總額」+特定業務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不征稅收入和稅基減免應納稅所得額-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調減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小微企業如何填報附表3?

選擇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的企業,只需通過填寫附表3即完成備案,無需另行完成備案操作.

企業在填寫附表3時,第2行的計算規則為:主表第9行或第20行*(25%-50%*20%),即主表第9行或第20行*15%.本期數和累計金額應分別計算填寫,同時填報第3行"減半征稅".

網上申報系統附表3中第2行、第3行的累計金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1號)規定自動計算填列.

企業所得稅季報填報說明填寫上文介紹了,每一行是怎么填寫的,以及每一行的計算公式都一一介紹了,還有疑問的,可以點擊窗口咨詢在線老師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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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為《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規定的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選擇“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僅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并且總機構、分支機構參照《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規定征收管理的,分支機構選擇“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 上述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選擇“一般企業”。 (三)預繳稅款計算 預繳方式選擇“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的納稅人填報第1行至第15行,預繳方式選擇“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的納稅人填報第9、10、11、12、13、15行,預繳方式選擇“按照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方法預繳”的納稅人填報第15行。 1.第1行“營業收入”:填報納稅人截至本稅款所屬期末,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核算的本年累計營業收入。 如:以前年度已經開始經營且按季度預繳納稅申報的納稅人,第二季度預繳納稅申報時本行填報本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的累計營業收入。 2.第2行“營業成本”:填報納稅人截至本稅款所屬期末,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核算的本年累計營業成本。 3.第3行“利潤總額”:填報納稅人截至本稅款所屬期末,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核算的本年累計利潤總額。 4.第4行“特定業務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從事房地產開發等特定業務的納稅人,填報按照稅收規定計算的特定業務的應納稅所得額。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預售收入,按照稅收規定的預計計稅毛利率計算出預計毛利額填入此行。 5.第5行“不征稅收入”:填報納稅人已經計入本表“利潤總額”行次但屬于稅收規定的不征稅收入的本年累計金額。 6.第6行“免稅收入、減計收入、所得減免等優惠金額”:填報屬于稅收規定的免稅收入、減計收入、所得減免等優惠的本年累計金額。 本行根據《免稅收入、減計收入、所得減免等優惠明細表》(A201010)填報。 7.第7行“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調減額”:填報固定資產稅收上享受加速折舊優惠計算的折舊額大于同期會計折舊額期間,發生納稅調減的本年累計金額。 本行根據《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優惠明細表》(A201020)填報。 8.第8行“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填報納稅人截至稅款所屬期末,按照稅收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彌補的以前年度尚未彌補虧損的本年累計金額。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的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的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當本表第3%2B4-5-6-7行≤0時,本行=0。 9.第9行“實際利潤額 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確定的應納稅所得額”:預繳方式選擇“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的納稅人,根據本表相關行次計算結果填報,第9行=第3%2B4-5-6-7-8行;預繳方式選擇“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的納稅人,填報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計算的本年累計金額。 10.第10行“稅率(25%)”:填報25%。 11.第11行“應納所得稅額”:根據相關行次計算結果填報。第11行=第9×10行,且第11行≥0。 12.第12行“減免所得稅額”:填報納稅人截至稅款所屬期末,按照稅收規定享受的減免企業所得稅的本年累計金額。 本行根據《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A201030)填報。 13.第13行“實際已繳納所得稅額”: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已在此前月(季)度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本年累計金額。 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按照稅收規定已經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企業所得稅的金額不填本行,而是填入本表第14行。 14.第14行“特定業務預繳(征)所得稅額”:填報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按照稅收規定已經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本年累計金額。 本行本期填報金額不得小于本年上期申報的金額。 15.第15行“本期應補(退)所得稅額 稅務機關確定的本期應納所得稅額”:按照不同預繳方式,分情況填報: 預繳方式選擇“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以及“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的納稅人根據本表相關行次計算填報。第15行=第11-12-13-14行,當第11-12-13-14行<0時,本行填0。其中,企業所得稅收入全額歸屬中央且按比例就地預繳企業的分支機構,以及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內的按比例就地預繳企業的分支機構,第15行=第11行×就地預繳比例-第12行×就地預繳比例-第13行-第14行,當第11行×就地預繳比例-第12行×就地預繳比例-第13行-第14行<0時,本行填0。 預繳方式選擇“按照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方法預繳”的納稅人填報本期應納企業所得稅的金額。 (四)匯總納稅企業總分機構稅款計算 企業類型選擇“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的納稅人填報第16、17、18、19行;企業類型選擇“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的納稅人填報第20、21行。 1.第16行“總機構本期分攤應補(退)所得稅額”: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的總機構根據相關行次計算結果填報,第16行=第17%2B18%2B19行。 2.第17行“總機構分攤應補(退)所得稅額(15×總機構分攤比例__%)”:根據相關行次計算結果填報,第17行=第15行×總機構分攤比例。其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經營的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分攤比例”填報25%,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內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分攤比例”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確定的總機構分攤比例填報。 3.第18行“財政集中分配應補(退)所得稅額(15×財政集中分配比例__%)”:根據相關行次計算結果填報,第18行=第15行×財政集中分配比例。其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經營的匯總納稅企業“財政集中分配比例”填報25%,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內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財政集中分配比例”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確定的財政集中分配比例填報。 4.第19行“總機構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部門分攤所得稅額(15×全部分支機構分攤比例__%×總機構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部門分攤比例__%)”:根據相關行次計算結果填報,第19行=第15行×全部分支機構分攤比例×總機構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部門分攤比例。其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經營的匯總納稅企業“全部分支機構分攤比例”填報50%,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內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分攤比例”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確定的分支機構分攤比例填報;“總機構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部門分攤比例”按照設立的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部門在參與稅款分攤的全部分支機構中的分攤比例填報。 5.第20行“分支機構本期分攤比例”: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填報其總機構出具的本期《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分配比例”列次中列示的本分支機構的分配比例。 6.第21行“分支機構本期分攤應補(退)所得稅額”: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填報其總機構出具的本期《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分配所得稅額”列次中列示的本分支機構應分攤的所得稅額。 四、附報信息 企業類型選擇“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的,不填報“附報信息”所有項目。 (一)高新技術企業 必報項目。 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等文件規定,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履行相關認定程序后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凡是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且在有效期內的納稅人,選擇“是”;未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或者“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不在有效期內的納稅人,選擇“否”。 (二)科技型中小企業 必報項目。 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可以按照《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進行自主評價,并按照自愿原則到“全國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服務平臺”填報企業信息,經公示無異議后納入“全國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庫”。凡是取得本年“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登記編號”且編號有效的納稅人,選擇“是”;未取得本年“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登記編號”或者已取得本年“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登記編號”但被科技管理部門撤銷登記編號的納稅人,選擇“否”。 (三)技術入股遞延納稅事項 必報項目。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文件規定,企業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境內居民企業,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對價全部為股票(權)的,企業可以選擇適用遞延納稅優惠政策。本年內發生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且選擇適用遞延納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選擇“是”;本年內未發生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或者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但選擇繼續按現行有關稅收政策執行的納稅人,選擇“否”。 五、按季度填報信息 企業類型選擇“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的,不填報“按季度填報信息”所有項目。本項下所有項目按季度填報。按月申報的納稅人,在季度最后一個屬期的月份填報。 (一)季初從業人數、季末從業人數 必報項目。 納稅人填報稅款所屬季度的季初和季末從業人員的數量。季度中間開業的納稅人,“季初從業人數”填報開業時從業人數。季度中間停止經營的納稅人,“季末從業人數”填報停止經營時從業人數。從業人數是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之和。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填報包括分支機構在內的所有從業人數。 (二)季初資產總額(萬元)、季末資產總額(萬元) 必報項目。 納稅人填報稅款所屬季度的季初和季末資產總額。季度中間開業的納稅人,“季初資產總額”填報開業時資產總額。季度中間停止經營的納稅人,“季末資產總額”填報停止經營時資產總額。填報單位為人民幣萬元,保留小數點后2位。 (三)國家限制或禁止行業 必報項目。 納稅人從事行業為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的,選擇“是”;其他選擇“否”。 (四)小型微利企業 必報項目。 本納稅年度截至本期末的從業人數季度平均值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季度平均值不超過5000萬元、本表“國家限制或禁止行業”選擇“否”且本期本表第9行“實際利潤額 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確定的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的納稅人,選擇“是”;否則選擇“否”。計算方法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2B季末值)÷2 截至本期末季度平均值=截至本期末各季度平均值之和÷相應季度數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計算上述指標。 六、表內表間關系 (一)表內關系 1.預繳方式選擇“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的納稅人,第9行=第3%2B4-5-6-7-8行。 2.第11行=第9×10行。 3.預繳方式選擇“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的納稅人,第15行=第11-12-13-14行。當第11-12-13-14行<0時,第15行=0。 其中,企業所得稅收入全額歸屬中央且按比例就地預繳企業的分支機構,以及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內的按比例就地預繳企業的分支機構,第15行=第11行×就地預繳比例-第12行×就地預繳比例-第13行-第14行。當第11行×就地預繳比例-第12行×就地預繳比例-第13行-第14行<0時,第15行=0。 4.第16行=第17%2B18%2B19行。 5.第17行=第15行×總機構分攤比例。 6.第18行=第15行×財政集中分配比例。 7.第19行=第15行×全部分支機構分攤比例×總機構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部門分攤比例。 (二)表間關系 1.第6行=表A201010第41行。 2.第7行=表A201020第5行第5列。 3.第12行=表A201030第30行。 4.第15行=表A202000“應納所得稅額”欄次填報的金額。 5.第17行=表A202000“總機構分攤所得稅額”欄次填報的金額。 6.第18行=表A202000“總機構財政集中分配所得稅額”欄次填報的金額。 7.第19行=表A202000“分支機構情況”中對應總機構獨立生產經營部門行次的“分配所得稅額”列次填報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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