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減免優惠明細表怎么填

2019-09-19 10:38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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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為了給企業減負減稅,國家出臺了多項優惠政策,很多企業因此受益,掌握這些優惠政策并運用成為會計人的必須本領,那么,你知道所得減免優惠明細表怎么填嗎?所得減免優惠明細表填報注意事項又有哪些?想要了解這些內容就趕緊查看下文吧.

所得減免優惠明細表怎么填

1、只要企業有經營本表中符合條件的減免稅項目,不論該減免稅項目盈利或虧損,均需填報本表.

2、本表任一行(第34、35行除外)的第6列根據計算公式6=1-2-3-4+5計算結果為負數時,表示該減免稅項目虧損,此時第7列也應填報負數.

3、本表第40行第7列"減免所得額"表示不同免稅項目的盈利和虧損進行相互抵補后的數額,數值可能為負數,表示免稅項目盈虧互抵最終結果虧損.企業是否真正地享受減免稅則需要通過對照主表第19行"納稅調整后所得"與本表第40行第7列"減免所得額"的數值來填報主表第20行"減:減免所得"來體現(詳見第五點:主表與本表關聯填報的內容).也就是說,企業如果有多個免稅項目,應該將不同免稅項目的盈利和虧損進行相互抵補,如果不同免稅項目最終有所得(即:本表第40行第7列"減免所得額"為正數),享受免稅.如果不同免稅項目盈虧互抵后最終虧損(即:本表第40行第7列"減免所得額"為負數),則不享受免稅.

4、本表第33行"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項目"第1至6列填報技術轉讓所得計算過程,第7列填報技術轉讓減免所得額,本行只有第7列等于第34、35行第7列的合計數;本表35行"(二)技術轉讓所得超過500萬元部分"第7列只有在技術轉讓所得超過500萬時(此時本表第34行第7列填報5000000)填報,填報金額為技術轉讓所得超過500萬部分的50%.

所得減免優惠明細表填報注意事項

《所得減免優惠明細表》(A107020)適用于享受所得減免優惠的納稅人填報,填報本年發生的所得減免優惠情況.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4號),在保留A107020表整體結構前提下,對其數據項進行了調整和優化,消除了涉稅信息的重復填報.本文根據報表設計的特點,結合歷年實際填報出現的問題,通過案例實操性地講解填報該表應注意的關鍵事項,方便納稅人準確履行納稅義務,確保優惠政策落實到位.

基本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企業同時從事適用不同企業所得稅待遇項目的,其優惠項目應當單獨計算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農林牧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8號)規定,企業同時從事適用不同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項目的,應分別核算,單獨計算優惠項目的計稅依據及優惠數額;分別核算不清的,可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比例分攤法或其他合理方法進行核定.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注意以下3個問題:

1.合理分攤辦法和比例的選擇,可以按照投資額、收入額、資產總額和人員工資等參數確定.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2.企業取得的政府補助,會計處理無論采用總額法還是凈額法,均不得參與優惠項目的分配.

3.優惠項目與應稅項目的盈虧可以相互抵補.注意,《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10〕148號)自2014年度起全文廢止.

所得減免優惠明細表怎么填

案例解析

秦東稼豐有限責任公司主要從事植物油初加工,其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免征企業所得稅的"農林牧漁業"項目,2017年度該優惠項目情況見下表第1行,通過表外計算調整得出:"項目收入"調增10萬元,"項目成本"調減2萬元,"相關稅費"調減1萬元.

該公司2014年開始兼營公共污水處理,屬于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且當年取得了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2017年度該優惠項目情況見下表第7行.通過表外計算調整得出:"項目收入"調減8萬元,"項目成本"調減6萬元,"相關稅費"調增1萬元.

以上優惠事項都單獨核算,并合理分攤期間費用,該公司實行查賬征收,2017年度再無其他優惠事項.那么,該公司申報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時,如何填報《所得減免優惠明細表》(A107020)?

在填報A107020表時,需要注意以下5個問題:

1.優惠項目各項指標的調整在表外完成.A107020表第4列"項目收入"、第5列"項目成本"、第6列"相關稅費"都是單獨核算的優惠項目的金額,對這3列的調整,包括第7列期間費用的分攤,都是在表外通過計算完成.

2.納稅調整金額的計算遵循一定的計算公式.A107020表第8列"納稅調整額"=第4列的調整金額-第5列的調整金額-第6列的調整金額,各列的調減金額用負數表示.很多財務人員在計算和填報第8列時,忽略了這個邏輯關系,把3個列次的調整金額簡單相加,如本例:10+(-2)+(-1)=7,-8+(-6)+1=-13.如此,納稅調整結果必然錯誤.

所以,第1行第8列"納稅調整額"=10-(-2)-(-1)=13.

第7行第8列"納稅調整額"=-8-(-6)-1=-3(見下表).

3.A107020表的填報過程,并非完全等于所得減免的計算過程.項目所得額(該表第9列、第10列)=第4列-5列-6列-7列+8列,如此計算的結果可以有正有負.這兩列根據第3列分析填報,填報金額=第4列-5列-6列-7列+8列,若第4列-5列-6列-7列+8列≤0,按零填報.

所以,本例第1行第9列"免稅項目"=120-73-20-10+13=30,第7行第9列"減半項目"=100-54-15-8+(-3)=20.

4.應當正確把握A107020表和主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A100000)的對應關系:

(1)本期納稅調整后所得(A100000表第19行)<0時,不需填報A107020表.

(2)當A107020表合計行第11列≥0,且該列≤A100000表第19行時,A100000表第20行=A107020表合計行第11列.

(3)當A107020表合計行第11列≥0,且該列>A100000表第19行時,A100000表第20行=A100000表第19行.

《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填報說明"規定,主表第20行"所得減免"填報屬于稅收規定所得減免金額,本行根據A107020表填報.需要說明的是,新的"填報說明"刪除了原2014版填報說明中"本行<0時,填寫負數"的描述.事實上,國家稅務總局"金三"系統優化運維時已經做了刪除.

A107020表合計行第11列"減免所得額"=該行第9列"免稅項目"30+該行第10列"減半項目"20×50%=40(見下表).

5.企業在自行判斷符合稅收優惠政策條件前提下,按照《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規定在"金三"核心征管系統履行備案手續后,方可享受優惠.

通過上面的學習,相信大家對所得減免優惠明細表怎么填以及所得減免優惠明細表填報注意事項等問題已經有了滿意的答案,政策瞬息萬變,做為會計人要時刻保持學習的狀態,歡迎大家繼續關注會計學堂相關資訊的更新獲取更多相關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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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A201010免稅收入、減計收入、所得減免等優惠明細表填報,  1.第1行“一、免稅收入”:根據相關行次計算結果填報。本行=第2%2B3%2B6%2B7%2B…%2B15行。   2.第2行“(一)國債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填報納稅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國債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6號)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的,持有國務院財政部門發行的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   3.第3行“(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填報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情況,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本行包括內地居民企業通過滬港通投資且連續持有H股滿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內地居民企業通過深港通投資且連續持有H股滿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的情況。   4.第4行“內地居民企業通過滬港通投資且連續持有H股滿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填報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的,內地居民企業通過滬港通投資且連續持有H股滿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5.第5行“內地居民企業通過深港通投資且連續持有H股滿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填報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27號)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的,內地居民企業通過深港通投資且連續持有H股滿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6.第6行“(三)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填報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2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3號)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的,同時符合條件并依法履行登記手續的非營利組織,取得的捐贈收入等免稅收入,但不包括從事營利性活動所取得的收入。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科技企業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國家大學科技園)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的情況不在本行填報。   7.第7行“(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科技企業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填報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89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3號)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的,符合非營利組織條件的科技企業孵化器的收入。   8.第8行“(五)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國家大學科技園)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填報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大學科技園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98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3號)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的,符合非營利組織條件的國家大學科技園的收入。   9.第9行“(六)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填報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及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實施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0號)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的,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取得的CDM項目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上繳國家的部分,國際金融組織贈款收入,基金資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國內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捐贈收入。   10.第10行“(七)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填報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第二條第(二)項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的,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11.第11行“(八)取得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填報納稅人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地方政府債券利息免征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5號)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的,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所得,2012年及以后年度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   12.第12行“(九)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取得的保險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填報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保險保障基金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41號)等稅收政策規定,根據《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取得的境內保險公司依法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依法從撤銷或破產保險公司清算財產中獲得的受償收入和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以及依法從保險公司風險處置中獲得的財產轉讓所得,接受捐贈所得,銀行存款利息收入,購買政府債券、中央銀行、中央企業和中央級金融機構發行債券的利息收入,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資金運用取得的收入。   13.第13行“(十)中國奧委會取得北京冬奧組委支付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填報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60號)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的,對按中國奧委會、主辦城市簽訂的《聯合市場開發計劃協議》和中國奧委會、主辦城市、國際奧委會簽訂的《主辦城市合同》規定,中國奧委會取得的由北京冬奧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按比例支付的盈余分成收入。   14.第14行“(十一)中國殘奧委會取得北京冬奧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填報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60號)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的,中國殘奧委會根據《聯合市場開發計劃協議》取得的由北京冬奧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   15.第15行“(十二)其他”:填報納稅人享受的本表未列明的其他免稅收入的稅收優惠事項名稱、減免稅代碼及免稅收入金額。   16.第16行“二、減計收入”:根據相關行次計算結果填報。本行=第17%2B18%2B22%2B23行。   17.第17行“(一)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產品取得的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填報納稅人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產品取得的收入乘以10%的金額。   18.第18行“(二)金融、保險等機構取得的涉農利息、保費減計收入”:填報金融、保險等機構取得的涉農利息、保費收入減計收入的金額。本行填報第19%2B20%2B21行的合計金額。   19.第19行“1.金融機構取得的涉農貸款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填報金融機構取得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乘以10%的金額。   20.第20行“2.保險機構取得的涉農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填報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乘以10%的金額。其中保費收入=原保費收入%2B分保費收入-分出保費收入。   21.第21行“3.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填報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8號)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的,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準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乘以10%的金額。   22.第22行“(三)取得鐵路債券利息收入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填報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建設債券利息收入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9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14 2015年鐵路建設債券利息收入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2號)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債券利息收入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30號)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的,對企業持有鐵路建設債券、鐵路債券等企業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乘以50%的金額。   23.第23行“(四)其他”:填報納稅人享受的本表未列明的其他減計收入的稅收優惠事項名稱、減免稅代碼及減計收入金額。   24.第24行“三、加計扣除”:根據相關行次計算結果填報。本行=第25%2B26%2B27%2B28行。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時,納稅人不填報本行。   25.第25行“(一)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填報納稅人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政策按照50%加計扣除的金額。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時,納稅人不填報本行。   26.第26行“(二)科技型中小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填報科技型中小企業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政策按照75%加計扣除的金額。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時,納稅人不填報本行。   27.第27行“(三)企業為獲得創新性、創意性、突破性的產品進行創意設計活動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加計扣除”:填報納稅人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第二條第四項規定,為獲得創新性、創意性、突破性的產品進行創意設計活動而發生的相關費用按照規定進行稅前加計扣除的金額。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時,納稅人不填報本行。   28.第28行“(四)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加計扣除”:填報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的金額。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時,納稅人不填報本行。   29.第29行“四、所得減免”:   根據相關行次計算結果填報。本行=第30%2B33%2B34%2B35%2B36%2B37%2B38%2B39%2B40行,同時本行≤表A200000第3%2B4-5行-本表第1%2B16%2B24行且本行≥0。   30.第30行“(一)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減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填報根據稅收規定,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發生的減征、免征企業所得稅項目的所得額。本行=第31%2B32行。   31.第31行“免稅項目”:填報根據稅收規定,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發生的免征企業所得稅項目的所得額。免征企業所得稅項目主要有: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中藥材的種植;林木的培育和種植;牲畜、家禽的飼養;林產品的采集;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遠洋捕撈等。   當項目所得≤0時,本行不填列。納稅人有多個項目的,按前述規則分別確定各項目的金額后,將合計金額填入本行。   32.第32行“減半征收項目”:填報根據稅收規定,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發生的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項目所得額的減半額。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項目主要有: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海水養殖、內陸養殖等。   本行=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項目的所得額×50%。當項目所得≤0時,本行不填列。納稅人有多個項目的,按前述規則分別確定各項目的金額后,將合計金額填入本行。   33.第33行“(二)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財稅〔2008〕11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0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和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10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運營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電網企業電網新建項目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4〕55號)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不包括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該項目的所得。   免稅期間,本行填報從事基礎設施項目的所得額;減半征稅期間,本行填報從事基礎設施項目的所得額×50%的金額。當項目所得≤0時,本行不填列。納稅人有多個項目的,按前述規則分別確定各項目的金額后,將合計金額填入本行。   34.第34行“(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09〕16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和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10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垃圾填埋沼氣發電列入〈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16〕131號)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從事符合條件的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免稅期間,填報項目所得額;減半征稅期間,填報項目所得額×50%的金額。當項目所   得≤0時,本行不填列。納稅人有多個項目的,按前述規則分別確定各項目的金額后,將合計金額填入本行。   35.第35行“(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減免征收企業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許可使用權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2號)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將其擁有的專利技術、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的所有權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獨占許可使用權、5年以上(含5年)非獨占許可使用權轉讓取得的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居民企業從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之和達到100%的關聯方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不享受技術轉讓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且大于零的,本行=轉讓所得;轉讓所得超過500萬元的,本行=500萬元+(轉讓所得-500萬元)×50%。   36.第36行“(五)實施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所得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及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實施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0號)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對企業實施的將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65%上繳給國家的HFC和PFC類CDM項目,以及將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30%上繳給國家的N2O類CDM項目,其實施該類CDM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減排量轉讓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免稅期間,本行填報項目所得額;減半征稅期間,本行填報項目所得額×50%的金額。當項目所得≤0時,本行不填列。納稅人有多個項目的,按照前述規則分別確定各項目的金額后,將合計金額填入本行。   37.第37行“(六)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所得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0號)、《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落實節能服務企業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號)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符合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的,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免稅期間,本行填報項目所得額;減半征稅期間,本行填報項目所得額×50%的金額。當項目所得≤0時,本行不填列。納稅人有多個項目的,按照前述規則分別確定各項目的金額后,將合計金額填入本行。   38.第38行“(七)線寬小于130納米的集成電路生產項目的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27號)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2018年1月1日后投資新設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130納米,且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項目,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免稅期間,本行填報項目所得額;減半征稅期間,本行填報項目所得額×50%的金額。當項目所得≤0時,本行不填列。納稅人有多個項目的,按照前述規則分別確定各項目的金額后,將合計金額填入本行。   39.第39行“(八)線寬小于65納米或投資額超過15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項目的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27號)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2018年1月1日后投資新設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65納米或投資額超過150億元,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項目,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免稅期間,本行填報項目所得額;減半征稅期間,本行填報項目所得額×50%的金額。當項目所得≤0時,本行不填列。納稅人有多個項目的,按照前述規則分別確定各項目的金額后,將合計金額填入本行。   40.第40行“(九)其他”:填報納稅人享受的本表未列明的其他所得減免的稅收優惠事項名稱、減免稅代碼及項目減免的所得額。   當項目所得≤0時,本行不填列。納稅人有多個項目的,分別確定各項目減免的所得額后,將合計金額填入本行。

  • 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怎么填

    您好,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一般在主表填好后,保存,打開這個表自動生成數據的

  • A107040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怎么填

    你好,你公司有享受所得稅優惠嗎?比如小微企業、軟件企業等稅收優惠。如果有享受,就填,沒有享受就不填。

  • 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如何填寫,1.請選擇減免所得稅優惠類型?2.表格怎么填?

    企業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中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填寫時一般選擇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一般第1行 一、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第2行其中:減半征收有優惠的減免數據自動會出來數據。其他行次有數據的,檢查是否正確就可以了。

  • 老師,小微企業是要填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還是所得稅減免優惠明細表

    你好 A107040 《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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