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與匯票的區別有哪些呢?
答:匯票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
銀行匯票是匯款人將款項存入當地出票應行,由出票銀行簽發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持票人或收款人的票據.適用于先收款后發貨或錢貨兩清的商品交易.單位和個人各種款項結算都可以使用銀行匯票.銀行匯票可以用于轉帳,填明"現金"字樣的影行匯票還可以用于支取現金.銀行匯票的付款期限一般為出票日起一個月內,超過付款期限提示付款不獲付款的,持票人應當在票據權利時效內作出說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證或單位證明,持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書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
商業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由交易雙方商定,但最長期限不能超過六個月.商業匯票提示付款期限自匯票到期日十日內.商業匯票可以背書轉讓.符合條件的商業承兌匯票持票人可以持未到期的商業承兌匯票連同貼現憑證,向銀行申請貼現.商業匯票依據承兌人的不同分為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
本票的全稱是銀行本票,是銀行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銀行本票分為定額本票和不定額本票.在票面劃去轉帳字樣的,為現金本票.銀行本票付款期自出票日期不超過兩個月.
本票與匯票的不同:本票:是債務人開始債權人、保證立即或在債務到期時將款付還的債務憑證.①本票是無條件承諾,而匯票為無條件命令②本票的基本當事人有兩個,即出票人與收款人,而匯票則有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個基本當事人③本票出票人即是付款人,所以遠期本票不面承兌使可付款,而遠期匯票則必須辦理提示要求承兌和承兌手續,但見票后定期付款的本票則要求持票人向簽發人提示見票,并在本票上載明見票日期,這和見票后定期的匯票相同④本票在任何情況下,出票人都是主債務人,而匯票在承兌前出票人是主債務人,在承兌后,承兌人是主債務人.

匯票、支票、本票怎么區別呢?
答:(一)概念分析
所謂"匯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匯票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而商業匯票中按其承兌人不同,又分為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匯票的概念一般包括五個方面的內容:1、匯票是由出票人簽發的;2、委托他人進行的一定金額支付的;3、票面金額的支付應當是無條件的;4、金額的支付應有確定的日期;5、票面金額是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支付.匯票的基本當事人有三個:1、出票人,即簽發票據的人;2、付款人,即接受出票人委托而無條件支付票據金額的人;3、收款人,即持有匯票而向付款人請求付款的人.匯款的基本當事人,是指在匯票簽發時就已經存在的當事人,他們是匯票關系中必不可少的.
所謂本票,是指由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面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這里所說的"本票"僅指銀行本票.本票和匯票在基本內容上有很多相同之處,即都是以貨幣表示的;金額是確定的;都必須無條件支付票面金額的;付款期也是確定的等等,本票與匯票最重要的區別是,本票出票人自己擔任付款,也就是說,本票的基本當事人只有二個,一個是出票人,也是付款人;另一個是收款人.
所謂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支票與匯票相比較,二者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1、支票的出票人必須是銀行的存戶,而且出票時帳戶上有足額存款,簽發空頭支票的,要受到行政處罰,嚴重的要追究刑事責任,其付款人必須是銀行等法定金融機構;2、支票的付款方式僅限于見票即付,不規定定期的付款日期,因此,支票的基本當事人有三個:一是出票人,即在開戶銀行有相應存款的簽發票據的人;二是付款人,即銀行等法定金融機構;三是收款人,即接受付款的人.
(二)相同點
(1)具有同一性質.①都是設權有價證券.即票據持票人憑票據上所記載的權利內容,來證明其票據權利以取得財產.②都是格式證券.票據的格式(其形式和記載事項)都是由法律(即票據法)嚴格規定,不遵守格式對票據的效力有一定的影響.⑤都是文字證券.票據權利的內容以及票據有關的一切事項都以票據上記載的文字為準,不受票據上文字以外事項的影響.④都是可以流通轉讓的證券.一般債務契約的債權.如果要進行轉讓時,必須征得債務人的同意.而作為流通證券的票據.可以經過背書或不作背書僅交付票據的簡易程序而自由轉讓與流通.⑤都是無因證券.即票據上權利的存在只依票據本身上.的文字確定,權利人享有票據權利只以持有票據為必要,至于權利人取得票據的原因,票據權利發生的原因均可不問.這些原因存在與否,有效與否,與票據權利原則上互不影響.由于我國目前的票據還不是完全票據法意義上的票據.只是銀行結算的方式,這種無因性不是絕對的.
(2)具有相同的票據功能.⑦匯兌功能.憑借票據的這一功能,解決兩地之間現金支付在空間上的障礙.⑦信用功能.票據的使用可以解決現金支付在時間上障礙.票據本身不是商品,它是建立在信用基礎上的書面支付憑證'、③支付功能.票據的使用可以解決現金支付在手續上的麻煩.票據通過背書可作為多次轉讓,在市場上成為一種流通、支付工具,減少現金的使用.而且由于票據交換制度的發展,票據可以通過票據交換中心集中清算,簡化結算手續,加速資金周轉,提高社會資金使用效益:
(三)不同點
(1)本票是約定(約定本人付款)證券;匯票是委托(委托他人付款)證券;支票是委托支付證券,但受托人只限于銀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機構.
(2)我國的票據在使用區域上有區別.本票只用于同城范圍的商品交易和勞務供應以及其他款項的結算;支票可用于同城或票據交換地區;匯票在同城和異地都可以使用.
(3)付款期限不同.本票付款期為1個月,逾期兌付銀行不予受理;我國匯票必須承兌,因此,承兌到期,持票入萬能兌付.商業承兌匯票到期日付款人賬戶不足支付時、其開戶銀行應將商業承兌匯票退給收款人或被背書人,由其目行處理.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日付款,但承兌到期日已過持票入沒有要求兌付的如何處理,《銀行結算辦法》沒有規定,各虧業銀行都自行作了一些補充規定.如中國工商銀行規定超過承兌期日1個月持票人沒有要求兌付的,承兌失效.支票付款期為5天(背書轉讓地區的轉帳支票付款期10天.從簽發的次日算起,到期日遇慣例假日順延).
(4)匯票和支票有三個基本當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而本票只有出票人(付款人和出票人為同一個人)和收款人兩個基本當事人.
(5)支票的出票人與付款人之間必須先有資金關系,才能簽發支票;匯票的出票人與付款人之間不必先有資金關系;本票的出票人與付款人為同一個人,不存在所謂的資金關系.
(6)支票和本票的主債務人是出票人,而匯票的主債務人,在承兌前是出票人,在承兌后是承兌人.
(7)遠期匯票需要承兌,支票一般為即期無需承兌,本票也無需承兌.
(8)匯票的出票人擔保承兌付款,若另有承兌人,由承兌人擔保付款;支票出票人擔保支票付款;本票的出票人自負付款責任.
(9)支票、本票持有人只對出票人有追索權,而匯票持有人在票據的效期內,對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都有追索權.
(10)匯票有復本,而本票、支票則沒有.
(11)支票、本票沒有拒絕承兌證書,而匯票則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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