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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稅法的基本內容和效力不同,稅法可分為稅收基本法和稅收普通法。
稅收基本法是稅法體系的主體和核心,在稅法體系中起著母法的作用。稅收基本法的基本內容一般包括:稅收制度的性質、稅務管理機構、稅收立法與管理權限、納稅人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稅收征收范圍(稅種)等。我國中央人民政府1949年發布的《全國稅政實施要則》就具有稅收基本法的性質。我國目前還沒有制定統一的稅收基本法,隨著我國稅收法制建設的發展和完善,將研究制定稅收基本法。
稅收普通法是根據稅收基本法的原則,對稅收基本法規定的事項分別立法進行實施,如個人所得稅法、稅收征收管理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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