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權利義務是什么?

2021-03-18 16:21 來源:會計學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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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實務》

單選題專項練習

【本題所屬章節】 《初級會計實務》 第三章 合伙企業法律制度(2025年)
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不在執行合伙事務、對外不代表合伙企業。

某普通合伙企業委托合伙人楊某執行合伙事務,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楊某執行合伙事務的權利義務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 只能由楊某對外代表該合伙企業

B.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楊某可以自行決定改變該合伙企業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C.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楊某可以自行處分該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D. 楊某可以自營與該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答案及解析】A

選項A: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不在執行合伙事務、對外不代表合伙企業。

選項BC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2)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選項B);(3)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選項C);(4)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5)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選項D: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視頻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