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開發的土地怎么申報土地使用稅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條規定,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征收。
《條例》第九條規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一)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又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第二條規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使用稅如何計算?
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稅額=應稅土地的實際占用面積×適用單位稅額
一般規定每平方米的年稅額,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例」武泰鋼材進出口公司擁有占用土地面積為1500平方米,每平方米年稅額為6元。
月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稅額=1500×6/12=9000/12=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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