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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租賃是租出租入固定資產業務的總稱。固定資產占有者在一定時期內的收取租金為條件將某項固定資產出租給承租人租入使用的行為。同一項租賃固定資產的業務,出租方稱為租出固定資產,租入方稱為租入固定資產。租出固定資產的產權仍屬租出企業所有,其原值仍留在帳面上,照舊計提折舊和大修理基金,并另設登記薄,記錄出租動態。租入固定資產不構成企業自有的固定資產,無需列帳核算,不計提折舊,應另設登記薄進行登記管理。租賃固定資產,出租者和承租者雙方應訂立租賃合同。合同內容一般包括:租賃期限、租金數額、保險和維護修理由誰負責,以及租賃后進行改良工程、增添附屬設備的處理等條款。合同經雙方簽訂后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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