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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銷發行是公司委托證券承銷商代辦銷售公司證券的發行方式。在所約定的代銷期屆滿后,對于約定代銷的公司債未能全數銷售出去時,其剩余余額的公司債,可以退還給公司。承銷商收取一定的代銷費。與包銷發行相比,承銷商不須負擔風險。如果委托證券承銷商采取包銷方式,那么當證券不能完全售出時,證券承銷商因證券售價可能高于承銷價而有所得,也可能低于承銷價而蒙受損失。新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采取代銷方式發行股票的,代銷期滿后,未售出的股票,應由發起人認購。公開上市的股票必須事先找到包銷機構,采取包銷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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